法院查明,2014年间,王克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闫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。2014年下半年,王克勤将一张写有被告人张绍霞名字和银行账号的纸条交给闫某,2014年10月24日、2014年11月4日,闫某通过他人向该账号先后两次汇款,共计人民币400万元。张绍霞明知上述钱款系王克勤的非法收入,将该钱款用于归还家庭借款。
中国人常说:行胜于言。柬埔寨人也常说,“十个空谈家抵不上一个实干的人”。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,共浇澜湄合作之花,共享澜湄合作之果,把澜湄合作的幼苗培育成为参天大树,开辟次区域合作更加光明的未来!谢谢大家。
《司法解释将"英烈保护"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的黄自强律师说:“我国《刑法》在1997年做过一次修改,1997年以前,用的是1979年制定的《刑法》。根据从旧从轻的原则,1992年的案子,应该按旧法判。”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