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,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“在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”,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节录)法释〔2012〕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:
中青在线贵阳1月5日电今天上午,贵州省委省政府授予贵州大学原校长郑强“贵州省高等教育发展特别贡献奖”暨“郑强奖助学基金”捐赠设立仪式在贵州大学举行。
《专访证监会首席律师:证券集体诉讼进展如何?》律师李国桐认为,对于盗窃法院扣押车辆的行为,已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构成盗窃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依法应从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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