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,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“在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”,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节录)法释〔2012〕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:
2015年起,他指使下属采取虚构工程项目的方式,伪造工程合同及验收报告,并令人冒用他人身份先后注册成立了两家“皮包”公司,专门用于虚开建筑类发票,总共套取财政和扶贫发展专项资金518万余元,其中扶贫资金90余万元。在套取资金的同时,他还以乡财政资金困难为由,13次从乡代理办违规挪用村级集体资金和村民互助资金435.2万元,其中最多一次,挪用资金高达80万元。
《2021年福建新高考方案出炉:"3+1+2"模式 考3天》1月3日,省总工会作出《关于追授徐梅同志“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”的决定》,并号召全省广大工会干部向徐梅学习。




